前 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天津市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商贸联系和交往也日益密切,特别是在中、印(尼)两国分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来自中国的天津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经济和商务活动不断发展。新的形势迫切要求中国天津企业建设自己的共同的活动平台,以增进天津市、印(尼)企业及印(尼)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天津市企业、印(尼)企业的友好合作、维护中国天津籍企业在印(尼)的合法权益。为此,经部分驻印度尼西亚中国天津籍企业发起成立“印度尼西亚天津商会”,其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正式全称为“印度尼西亚天津商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Indonesia”,在本《章程》中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TJCCI”。

第二条 商会是驻印度尼西亚中资天津籍机构和中国天津籍个人自发组成的非赢利、非政治性的民间社团。

第三条 驻印度尼西亚中资机构是中国天津籍企业或中国天津籍个人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以及中国天津籍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设立的代表处。

第四条 中国天津籍个人指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从事商务和经济活动的中国天津籍公民。

第二章 注册地与工作领域

第五条 商会注册地为中国天津市,办公地点分国内和印尼两处。国内办公地点为中国天津市,目前临时设在天津聚龙集团总部;印尼办公地点为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目前临时设在天津聚龙集团印尼分公司雅加达总部。

第六条 商会工作领域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全境,并可根据需要在注册和办公地点以外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其它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商会宗旨

第七条 商会宗旨是:

(一) 扩大驻印度尼西亚中资天津籍机构、中国天津籍个人之间,以及驻印度尼西亚中资天津籍机构、中国天津籍个人与印度尼西亚企业之间的交流、交往。

(二) 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各城市之间的商务交往和经济合作。

(三) 协助印度尼西亚中资天津籍机构和中国天津籍个人维护自身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驻印度尼西亚中资天津籍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商会的正式会员。

第九条 在印度尼西亚从事经济和商务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天津籍公民可自愿申请成为商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条 与驻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和中国天津籍个人有业务往来的印度尼西亚企业和个人经正式会员介绍可成为商会的联系会员。

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应授权专人作为其在商会的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会员授权代表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变更授权代表时应通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入会及退会手续

(一) 申请入会者应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要求的信息,交秘书处转达理事会。

(二) 理事会应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后的例会上,通过表决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接受申请者入会。

(三) 理事会通过秘书处通知被接纳为会员的申请者。申请者在缴纳规定的入会费后即成为会员。

(四) 退出商会必须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商会会员的权利有:

(一) 正式会员和联系会员均有权参加协会的会议、讨论,以及商会组织的旅行和社会活动。

(二) 正式会员拥有商会管理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需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商会事务的表决权。

(三) 联系会员拥有对协会事务的建议权,但不拥有协会管理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需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商会事务的表决权。

(四)会员可授权代表参加商会会议和商会活动。

第十四条 商会会员的义务

(一) 秉承商会宗旨,遵守商会章程。

(二) 按商会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商会年费。

(三) 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自愿承办协会活动,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遵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印度尼西亚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商会的最高权力与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是全体会员参加的决定协会重大事务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的任务是:

(一) 审议并通过对商会章程的修改。

(二) 每两年一次选举商会管理机构即理事会,并授权理事会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大会的权利,决定和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 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五)讨论会员共同关注的,与商会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年度全体会员大会

(一) 商会秘书处应在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会员通告会议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二)商会会员应在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希望增补的议题。

(三) 理事会应就会员提出的而未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特别会员大会

(一)商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或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书面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时,理事会必须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二)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书面要求必须说明会议的议题和紧迫性。

(三) 特别大会在理事会决定开会或秘书处接到超过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召开会员大会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

(四)商会秘书处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会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五)商会会员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希望增补的议题。

(六)理事会应就会员提出而未提交特别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一)会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二)在预定的会员大会召开时间与会的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不足法定人数,主持人应宣布会议延期召开。延期后仍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可如期举行,但会议不得修改商会《章程》。对需会员大会批准或做出决定的事项,也不适宜本规定。

(三)会员的授权代表无法出席会员大会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被委托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需经全体会员大会批准或者通过的事项,除另有规定,经会员大会表决获简单多数即为有效。

第六章 商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为商会工作和提供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理事若干人。原则上商会会长兼任理事长,副会长兼任副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分会负责人原则上应是理事会成员,分会应在商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七章 理事会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全体会员大会委托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大会权利,决定和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从正式会员的指定代表选举产生,其构成和职责是: (一)理事长一人:负责召集理事会议、主持会员大会、指导商会秘书处工作并代表商会处理对外业务。 (二)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缺位时代行其职责。 (三) 理事若干人:参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协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承担理事会安排的商会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办法 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各当选职位原则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办法 (一)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秘书处通常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理事会成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二)理事长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召集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理事会成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三)理事会采取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表决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与协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理事长对付诸表决而未能做出决定的事务有最终裁决权。 (四) 理事会成员必须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并有义务为协会工作做出贡献。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授权代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正式会议,视作自动脱离理事会;其所遗空缺由理事会成员推举其他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接替。被推举替补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商会具体运作的工作机构,其组成和职责是: (一) 秘书长两人:国内国外各一名,在理事长指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同时缺位时代行其职责。 (二) 财务总监一人:由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兼任,在理事长指导下负责商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秘书长缺位时代行其职责。 (三) 常任秘书若干人:由理事会兼职人员担任,负责保管商会的文书档案、担任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记录,以及处理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根据实际需要,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其他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缴纳的入会费、会费、会员自愿提供的捐助和捐赠、理事会为商会的某项活动专门向会员募集的特别筹款,以及其他正当合法的收入。 (一)入会费是申请人被批准入会时一次性向商会缴纳的费用,入会费收费标准相对固定,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会费是会员每年向商会缴纳的固定费用,会费收费标准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会员可根据自身的能力,自愿向商会提供捐助和捐赠,以支持商会工作。 (四)当商会的经费不能支持会员大会要求举办的某项活动时,理事会可以通过特别筹款的形式向会员募集活动经费。特别筹款通知书应说明具体用途、筹款总额和向每一会员筹集的数额。 第三十三条 商会会费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如会员在无合理原因或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滞纳会费时间超过两个月,理事会书面通知其补交会费。对收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后仍未补交会费者,理事会可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和财务工作由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监所属机构代为管理。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编制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经理事会审定后报全体会员大会批准。 第九章 商会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正式表决,并有二之一以上到会的正式会员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章 章程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三十八条 解散商会需经会员大会正式表决,并有五分之三以上正式会员赞同。 第十二章 工作语言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但在日常工作中印度尼西亚语和英语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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